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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时间:
2013-06-02 20:51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点击:
工伤认定
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承诺时限
60日
责任处室
工伤生育保险处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
83865524、87318562
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也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事项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
《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
办理对象须提供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明。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构成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死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部门的查询证明;
2.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直系亲属的,提供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的关系证明;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以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供事故的事实证明材料;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管的,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医疗记录及死亡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
办理程序示意图
法律救济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